关于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范围的解释

青海会计
2025-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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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和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24〕1242号),青海省会计继续教育范围如下:


省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时(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体解释:

1、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即取得初级、中级或高级会计职称证书的人员。

2、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即为公司注册地在青海地区,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的解释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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