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和资源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字〔2024〕1242号),学分规定如下:
1.2019年—2024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5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5〕153号)规定,2025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的总学时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技术人员须按时在年内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不结转、不顺延至下一年。
参加各类考前辅导、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法宣在线”等培训不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2.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其他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时;
(2)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会前需参照面授培训审核进行报批),每天折算为10学时;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时;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年度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折算为90学时;
(5)参加省级财政部门(含)以上组织的年度会计高端人才培训的,折算为90学时;
(6)参加市(州)及以上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省级行业学会组织的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为10学时;
(7)独立承担市(州)及以上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省级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时;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时,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时;
(8)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时;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时;
(9)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时;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时,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及当年符合折算条件需要折算学时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顺延下年度。通过折算学时仍未达到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标准的,亟需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网络学习补足学时。